安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编辑:大河房产网
2009年06月20日15:18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6]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安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一)依法被征收土地;
(二)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人口;
(三)户人均土地不足0.3亩(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户人均土地不足0.15亩);
(四)已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条积极实施老龄人群养老保障制度。
(一)截至征收土地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施“城中村”改造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均可参加养老保障。具体人员名单由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登记造册并公示,报区政府审核,市政府批准。参加养老保障,以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所属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二)参保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33967元,实施“城中村”改造的,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每人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障费。上述缴费中参保人员个人承担60%,政府承担40%。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为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三)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以后随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进行调整。实施“城中村”改造的,男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缴费后由所属区社保机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后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年限的费用由参保个人全部承担。不继续参保或参保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的60%由区政府统一征集,缴所属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财政专户。政府出资的40%直接存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财政专户。养老保障费按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计息。所属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养老保障个人帐户金由参保人员个人(含有条件的村集体承担的部分)的养老保障费组成。个人帐户金利息计入本金。
(五)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从本人账户的财政出资中按6:4比例支付。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障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单独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市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医疗保障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已参加“新农合”的,继续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新农合”的,参照《安阳市困难企业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安政[2003]44号),参加医疗互助保险,享受该办法规定的有关医疗待遇,参保费用个人承担60%,政府承担40%。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为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参加医疗互助保险,由居委会(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在参加医疗互助保险的同时,应按照规定参加商业大病救助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应在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缴纳个人部分费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政府补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第八条 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一)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适龄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自谋职业。
(二)市、区政府应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对在劳动年龄段内、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贷款等方面,按照城市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和相关扶持政策。
(三)市、区政府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仍保留部分耕地的除外)比照城镇“4050”人员的有关劳动保障规定积极予以安置。
第九条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第十条 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把相应教学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子女教育列入城市教育发展规划。被征地农民的子女在入学、升学受教育方面与其他城市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农转非”后的村,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办[2002]3号、安办[2002]52号文件要求及时实施“村改居”,纳入城市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从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十三条 政府征收土地时,通过提高安置补助费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办法,建立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关的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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