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意见
编辑:大河房产网
2009年06月16日18:11
来源:鹤壁市政府
《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意见》
(鹤房综〔2006〕14号)
《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由鹤壁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履行好市政府赋予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职能,提高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市房产管理局就《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落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从全市城市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我市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重大意义。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对住宅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等配套设施的验收,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提高我市住宅小区的总体质量水平,杜绝因配套设施问题引起的住宅小区业主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因此,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地贯彻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要坚决消除抵制和厌烦情绪,互相配合,确保综合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验收机构
为保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市房产管理局主管领导任组长,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的全面工作。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公室、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市产权产籍交易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下设资料验收组及现场验收组。资料验收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初审,资料审查结果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由局主管领导主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现场核验。
三、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内容及程序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内容
1、资料验收内容:
⑴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⑵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及绿化施工合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
⑶住宅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⑷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⑸规划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证明文件;
⑹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⑺人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移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⑻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拆迁的,被拆迁户已被安置的证明材料;
⑼建设部门出具的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或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盖章),对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⑽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区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⑾小区用水、用电已实行一户一表施工且已向供水、供电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
⑿利用城市公共供热系统供热的住宅小区,应该按单户循环施工,有供热单位对小区热交换站及二次网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出示的其他资料;
⒁以上资料均为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现场验核内容:
⑴小区建设与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的符合情况;
①单项工程建设与《项目手册》报送情况现场核验;
②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
③消防设施、绿化建设情况;
④道路(路灯)、楼房的编号、标识情况;
⑤室外管网、化粪池与规划总平面图的符合情况;
⑥会所、幼儿园、社区门诊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建设情况;
⑦天然气、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等的管线预留情况。
⑵水、电、暖等配套工程按单户施工情况,向供水、供电、供暖单位移交情况;
⑶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情况;
⑷住宅的节能建设情况。
(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开发项目土地证规划许可证之后,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公室领取《鹤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综合验收小组将对开发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督。无《鹤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的项目不予进行综合验收。
2、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竣工后,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公室领取《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分期)综合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证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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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验收证件及资料起5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现场核验及其原因,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在20日内进行现场验收。
4、现场验收组按照现场验收内容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对开发建设单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进行现场验收。验后合格的,5日内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5、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对其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住宅小区竣工分期验收合格证书,小区全部建成后,换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证书。
各县房产管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市县两级综合验收工作的信息沟通,确保协调一致,促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OO六年三月七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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