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编辑:大河房产网
2019年06月24日16:42
来源:长葛市人民政府
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长政 [2019] 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妥善解决房屋和土地分散登记中遇到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党文〔2018〕48号)等文件要求,着力破解不动产登记服务中的难
点、堵点、痛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破解难题。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破解难题的原则,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积极探索妥善的处理办法。
(二)依法依规、违法必究。处理相关问题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既处理好相关问题,又严格依法办事,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追缴有关税费。
(三)证缴分离、便民利民。坚持“证缴分离”原则,着眼群众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关系。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处理期间,不影响购房者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解决范围
2016年8月19日(长葛市不动产登记实施时间)前,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成区内未完善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致使无法按现行不动产登记规定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本处理范围不包括原集体建设用地因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登
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
三、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关于出让土地上的住宅小区,未将土地分摊至各业主名下问题的处理办法。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存在的,该小区业主在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时,开发企业应将土地使用证提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该小区业主在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申请登记事项在市政府网站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公告,无异议后注销原土地证(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下同),依据查询到的土地信息进行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多次的,土地信息登记至申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名下。
1、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建职工集资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情形下,由规划局出具与现形规划不冲突的意见证明后,再为各购房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两个证书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改变原证书记载的用途,不动产权证书“用途”栏记载形式为“土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
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权属来源资料,参照第1、2条意见
办理。
(二)关于划拨土地的住宅小区,未将土地分摊至各业主名下问题的处理办法。购买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再上市交易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规定,由原房屋产权方按申请时基准地价的5%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购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建或职工集资建房上市交易的,参照此款执行。
2、上述住房配建的商服、综合、混合及其他用途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后,再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权属来源资料,参照第1、2条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有土地权属来源或无权属来源问题(针对小区套房)的处理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确需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照权籍调查的结果和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权属来源文件
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依据“地随房走”原则进行登记。申请人无法提供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按“地随房走”的原则登记土地信息。
涉及缴纳税费的,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个人独院问题的处理办法
1.独院划拨土地涉及出让的问题。个人独院(已有划拨性质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办理。土地评估时土地利用状况应以实际土地权籍调查为准。出让环节涉及税费的,申请人应依法缴纳。
2.申请人持土地证、准建证或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问题。申请人持准建证(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证明)、土地使用证、单位出具同意建房的证明申请房屋首次登记。申请登记的建筑物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房屋已竣工资料(建设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安全使用意见
书)。
3.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问题。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现权利人名下,土地使用权未转移至现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原权利人无法联系现产权人申请办理因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现房屋权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等单方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申请登记事项在市政府网站或不动产登记官网并在不动产所在地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4.建成区内申请人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证而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问题。参照第三条中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处理。
(五)关于房屋已首次登记,购房人因不能缴税而无法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问题的处理办法。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买房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付房款因无法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而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7号)规定办理。
(六)关于土地权利性质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意见。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审批档案上不显示土地使用权性质,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为“长期”,但该证的登记资料无法显示土地性质为出让或
其他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均按划拨性质予以认定和办理。
(七)关于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以及其他工业企业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需换发不动产权证问题的处理办法。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大周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其中:土地出让手续齐全,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明,已办理房产证的企业;土地出让手续齐全,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明,未办理房产证的企业;已办理土地挂牌出让手续,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34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在保证消防和安全两个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保证安全和消防要求,并完善相应手续。针对问题处理如下:
1、对土地出让手续齐全,无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明,已办理房产证的企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企业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和质量安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2、对土地出让手续齐全,无规划许可证和质量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未办理过房产证的企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
企业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和质量安全、消防验收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3、对土地出让手续不齐全、无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明,已办理房产证的企业,在企业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齐相关税费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企业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和质量安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办理新的不动产权登记。
4、对已办理土地挂牌出让手续,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在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凭企业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和质量安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5、对2016年8月19日前建成的工业企业房屋,因历史原因造成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不全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和配套费。
6、针对企业房屋未批先建的情况,相关部门不再予以处罚。
7、企业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正式施工图并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对企业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房屋质量鉴定合格报告,鉴定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8、消防部门仅对企业现有建筑物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不对企业因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不齐而无法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
可的行为予以追究;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不予处罚,对检查合格或整改 后复查合格的企业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企业按照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工信委牵头,从国土、规划、住建、消防、人防、不动产登记等职能部门抽调专人成立联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尽快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2019年12月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今后,新上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关于房屋越界超占涉及首次转移登记土地落宗问题的处理办法。对房屋越界超占其他权利人土地的处置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己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越界超占、占压其他权利人土地的,按以下原则办理:对于占压其他权利人土地,若开发建设单位与土地权利人有合同约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该合同约定。对于占压其他权利人土地,若开发建设单位与原权利人无合同约定的,可由土地权利人出具知悉权利被侵占并同意维持现状的说明。若占压的土地权利人被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越界房屋权利人申请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可落宗。若压占道路、绿地、河道、高压走廊等未登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经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同意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以上几种情况,登记时按房屋未越界部分所在宗地落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政府建立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税务、环保、工商、财政、工信、消防、人防、纪委监察委、公安、检察院、法院、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指导全市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及时拟定处置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进展,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监管,维护稳定。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对不属于本文件处理范围的不动产,擅自搭车,违规办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 6月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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