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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调控再次升级!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售楼部、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编辑:大河房产网 2018年08月25日10:00 来源:郑州楼市网
摘要:昨日(8月24日),郑州市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昨日(8月24日),郑州市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要求,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收取预售款;房企取得预售证后,应在销售场所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证》以及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等;取得预售证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取得预售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

    关于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预售证,收取预付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从事房产中介经营含网络平台的,由工商部门查处;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预售证发布广告的,由工商部门查处;

    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33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综合治理,落实法规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对象

    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整治内容

    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投机行为

    1.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2.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

    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

    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

    5.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

    6.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7.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金融办

    8.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物价局

    9.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10.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纪活动。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取得营业执照30日后未进行经纪机构备案,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3.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买卖交易双方及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定金、押金、预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公安局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

    5.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

    6.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与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融资”等其他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金融办

    7.事先不向当事人说明,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达到乱收费的目的。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物价局

    8.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

    9.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提供经纪服务,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2.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

    3.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

    4.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局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标准不高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6.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7.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8.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局

    2.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局

    3.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局

    4.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5.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6.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整治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共分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2018.08.20-2018.08.31)。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区分任务,规定时限,明确要求。要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相关知识,深入解读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目标意义和整治的重点,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相关单位要设立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开通专项整治举报邮箱,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市住房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集中检查(2018.09.01-2018.10.15)。各相关单位根据责任分工深入市场,按照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内容,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现场调查取证,有执法权的部门要立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无执法权的部门要尽快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一般性问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房地产企业限期整改。集中检查阶段,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送检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联动。

    (三)整改提高(2018.10.16-2018.10.3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暂停网签、信用减分、注销备案等管理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记入信用档案。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

    (四)总结报告(2018.11.01-2018.11.30)。全面归纳总结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11月底前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是住建部等七部门今年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市住房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联系银行监管机构)、市网信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负责日常协调联络、检查督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和本方案要求,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职责范围内的整治任务,明确整治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职责。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建立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视情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案件移交转办。

    (三)要严格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市场存在的普遍和典型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执法依据,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解决问题;对群众投诉较多、违法违规较严重的企业,要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要注重科学执法、文明执法,执法过程中要注意言行举止,树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专项整治行动开始后,各成员单位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8年11月20日前,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要注重互联互通。各相关单位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着眼整治效果,围绕整治目标,密切协同,齐抓共管,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处置辖区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汇总情况,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各部门举报电话:市住房保障局:965559;市城管局:67182966;市工商局:12315;市公安局:69623800;市物价局:1235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

    政策解读

    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6月底,住建部、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明确将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作为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7月初,省住建厅又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就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16种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为贯彻上级精神,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决定向社会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二、政策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6.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

    7.《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三、政策出台目的

    明确标准要求,细化规范内容,区分部门责任,强化社会自律,依法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切实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政策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的五项规定。主要规范的是开发企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后在收取费用、销售场所建设、销售行为、公示行为等,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确立规范。

    第二部分: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集资、无证经营、违规预售、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九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并划分了责任单位。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五证”不齐全的项目,不要违法转让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处于限售期限内的房屋,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违法预售活动,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同时公布了各单位的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也方便各单位收集违法违规信息。

    五、解读机关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六、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聂建华  67881218

    2018年8月24日

    通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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