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经适房“补差”标准的规定为:
一、【2005年11月1日前】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经查询获悉,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发布时间为2005年11月1日。)
二、【2005年11月1日后】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三、【2012年9月1日前】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经查询获悉,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发布时间为2012年9月1日。)
四、【2012年9月1日后】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五、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外,《通知》中还说,此次出台这一政策,目的是为完善经适房退出机制,规范上市交易行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记者注意到,在此文件出台前,针对经适房在“补差”后上市交易,郑州市政府先后在2005至2012年间,出台过包括上述相关文件在内的多项政策,来不断规范经适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的问题。
对于此次《通知》对不同时期的经适房执行有差别的价款补缴标准的方式,在记者此前的采访中,就有资深业内人士就曾表达过这一观点:“这其实是房屋交易连续性的问题;要合法、合规,尊重历史且尊重既成事实。”此外,记者在郑州曾经的经适房相关管理政策中,也看到过“经适房的上市交易,应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适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类似的表述。
【名词解释】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