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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经济适用房补缴差价新标准,最高“补差”原价 40%
编辑:大河房产网 2018年02月23日10:09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摘要:因新、老政策之间的时间“断档”而导致的郑州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停摆”(此前报道:《郑州经适房暂停交易,这究竟是咋回事儿?》《郑州经适房交易暂停问题有望解决相关部门已开会商讨》)的问题,目前已得到解决。
因新、老政策之间的时间“断档”而导致的郑州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停摆”(此前报道:《郑州经适房暂停交易,这究竟是咋回事儿?》《郑州经适房交易暂停问题有望解决相关部门已开会商讨》)的问题,目前已得到解决。

    2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郑政办[2018]1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在文件原文中记者看到,该文件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9日。


     《通知》对经适房“补差”标准的规定为:

    一、【2005年11月1日前】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经查询获悉,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发布时间为2005年11月1日。)

    二、【2005年11月1日后】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三、【2012年9月1日前】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经查询获悉,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发布时间为2012年9月1日。)

    四、【2012年9月1日后】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五、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外,《通知》中还说,此次出台这一政策,目的是为完善经适房退出机制,规范上市交易行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记者注意到,在此文件出台前,针对经适房在“补差”后上市交易,郑州市政府先后在2005至2012年间,出台过包括上述相关文件在内的多项政策,来不断规范经适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的问题。

    对于此次《通知》对不同时期的经适房执行有差别的价款补缴标准的方式,在记者此前的采访中,就有资深业内人士就曾表达过这一观点:“这其实是房屋交易连续性的问题;要合法、合规,尊重历史且尊重既成事实。”此外,记者在郑州曾经的经适房相关管理政策中,也看到过“经适房的上市交易,应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适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类似的表述。

    【名词解释】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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